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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4、公司章程;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证明。产权证及产权使用证明的复印件应当署明“经核对,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产权人或被委托人签章确认。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7、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8、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