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个体工商户:
1、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第二十六条);
所需材料: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4)、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办理形式:
支持网上办理: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端州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按规范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告知的,收取申请材料,出具《收取登记申请材料凭据》,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告知。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7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7个工作日。
4、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登记通知书》并核发营业执照,申请人自登记机关通知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领取营业执照的,视为撤回登记申请。不准予许可的,出具《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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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恪守与委托单位签定的“代理记账业务协议书”中的各项约定,在委托单位提供了必要条件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约定保质保量地完成代理记账业务;
2、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对其代理记账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委托单位信息,以及获得或形成的会计资料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外,未经委托单位书面授权,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代理记账业务无关的目的,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3、承办代理记账业务必须由代理记账机构统一受理,按本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代理费用,并与委托单位签订“代理记账业务协议书”。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或擅自收费。